河北某养殖有限公司(甲方)与湖北某新材料科技公司(乙方)因瓦楞型阳光板合同纠纷一案诉至某院,该院因审理案件需要委托联正质量鉴定机构,要求对涉案瓦楞型阳光板厚度、重量等各项参数是否与提供的样品一致;涉案瓦楞型阳光板质量是否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等进行产品鉴定评估。联正质量鉴定机构接受了该项质量鉴定需求。
鉴定委托过程
联正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后拟定了《现场勘验通知书》,5月3日到达现场,对提供的产品销售合同、合格证、规格书、出厂检测报告、加工承揽合同等内容进行鉴定检验评估,形成鉴定意见。
联正鉴定进行现场勘验过程
苏州联正向双方了解到涉案瓦楞型阳光板分两次到货并安装,安装使用一段时间后,发现阳光板实际厚度未达到合同约定厚度,阳光板还存在龟裂、漏气等现象。乙方人员6月25日到达甲方现场,并口头对存在的问题进行确认。
联正工作人员现场随机抽取样品后进行勘验,发现涉案瓦楞型阳光板大部分应用于大棚顶部,且安装完毕,大棚内还有少量未安装使用的瓦楞型阳光板,双方也对现场未使用的阳光板进行了确认。瓦楞型阳光板安装情况代表性照片如图所示。
涉案瓦楞型阳光板大棚整体照片
涉案未安装的瓦楞型阳光板照片
工作人员对所抽取的样本进行了厚度检测、密度检测、拉伸强度、屈服强度、弯曲强度、邵氏硬度、落锤冲击的检测;做了主成分定性。
联正鉴定机构得出以下鉴定意见
涉案瓦楞型阳光板拉伸屈服强度和弯曲强度与提供样板不一致;涉案瓦楞型阳光板,未发现不符合标准JG/T 116-2012《聚碳酸酯(PC)中空板》的质量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