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院受理常州某管业有限公司(甲方)诉天津某法兰制造有限公司(乙方)工业管板产品质量纠纷一案。联正产品质量鉴定公司受该院审理案件需要委托,对涉案管板依据双方约定图纸中注明的尺寸以及不锈钢锻钢标准要求,进行外形尺寸、化学成分分析进行工业产品质量鉴定。
情况概述
接受委托后,联正鉴定中心就管板项目成立了鉴定专家组,制定了《现场勘验通知书》。到达现场后经与甲乙双方沟通,了解到现在的争议点在于涉案冷凝器管板加工尺寸(孔直径)和材质化学成分。
鉴定过程
涉案管板存放在甲方生产车间内。联正专家现场对涉案管板进行检查,根据外径分为三种;管板表面状况完好,每个管板外圆上均印有钢印;现场联正专家组与双方沟通,对不同外径的三种规格管板随机抽取1件进行取样。
检验检测
现场所取的3个管板样品进行编号检验,并依据国家标准GB/T 223(适用部分)、行业标准NB/T 47010-2017、国家标准GB/T 20123-2006、国家标准GB/T 11170-2008对样品委托机械工业材料质量检测中心进行化学成分分析检测。
联正鉴定意见
通过对案情了解、现场勘验、资料分析和检验检测等情况,结合鉴定委托要求和鉴定依据,联正鉴定中心得出以下鉴定意见:
涉案管板的管孔不符合图纸mm的要求;随机管板样品的化学成分中P元素不符合行业标准NB/T 47010-2017《承压设备用不锈钢和耐热钢锻件》统一数字代号S31603(材料牌号022Cr17Ni12Mo2)化学成分P≤0.035的要求。